-被通緝要躲多久

我國刑法上的時效制度,分為追訴權時效與行刑權時效兩種:如果沒有判刑,就要看刑法第80條,如果已經判刑,就是看刑法第84條。

如果是適用追訴權時效的情形,在超過追訴權時效時,檢察官會不起訴,法院會免訴處理,不再法律追究,所發布的通緝都要撤銷。



如果仔細看,會發現行刑權時效比追訴權時效長很多,也就是判刑以後要躲很久。沒有判刑的案子,可能案子還在檢察官那裏,或者已起訴送到法院但仍未判刑,但是這種狀況很少,因為檢察署和法院都有結案的壓力,不太可能有這種辦到一半就沒下文的案子。


第 80 條 (追訴權之時效期間)
追訴權,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:
一、犯最重本刑為死刑、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,三十年。
二、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,二十年。
三、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,十年。
四、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罰金之罪者,五年。

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。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,自行為終了 之日起算。

第 84 條 (行刑權之時效期間)
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:
一、宣告死刑、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,四十年。
二、宣告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,三十年。
三、宣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,十五年。
四、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罰金或專科沒收者,七年。

前項期間,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。但因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,自保安 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。

案件經過通緝,還要在原定的時效期間上,加長四分之一期間。

遭通緝後,若良心不安想要投案,可就近向警察或到地檢署、法院自行投案,通常會被認為沒有羈押的必要而交保回去,因為撤銷通緝通常會在投案後的隔天才會發文出去,所以隨時有被抓回來的可能,務必要向檢察官或法官拿歸案證明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