偽造文書罪
刑法第 210條
偽造、變造私文書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刑法第 214 條 (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)
明知為不實之事項,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,足以生損害
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刑法第 216條
(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)
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,依偽造、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
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。
刑法第
217 條 (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)
偽造印章、印文或署押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盜用印章、印文或署押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亦同。
刑法第 339 條 (普通詐欺罪)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,亦同。
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假設你只是變造護照之類的特種文書, 依刑法216條及339條第一項最輕併合處罰易科罰金3300以下
但如果你是犯下偽造變造公文書罪或公文書不實登載罪, 依刑法211條或213條及339條第一項最重併合處罰可以判到8年有期徒刑.
你朋友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,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而違反刑法第216條而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。若你朋友沒有前科,且有跟被害人和解,法官有可能給予緩刑或易科罰金的機會;若未和解,但犯罪金額不大,法官有可能給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,但機率比較小。
你朋友除了詐欺取財外,同時也偽造他人簽名用以盜刷他人的信用卡,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,這兩罪又因你朋友連續刷了十筆,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,均為連續犯。又這兩罪依現行實務上之見解認為有方法結果上的牽連關係,應從一重處之而以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。
連續犯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法官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,而行使偽造私文書依刑法第216條及第210條之規定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所以這條罪法官最重可判至七年半以下有期徒刑,最輕為三個半月有期徒刑。但若有與被害人和解且沒有前科,法官是有可能給予緩刑的機會,若未和解,犯罪金額不大,而且犯後具有悔意,
法官是有可能給予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,但不是一定,仍要看法官審酌。當然犯罪金額逾大,判刑也就越重。